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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文德现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德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七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德现,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1月6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1月4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炸罪于2000年9月22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4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3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德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超、被告人文德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文德现在本市二七区大学路与南三环交叉口西北角,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疑似毒品。经鉴定,该毒品内检出海洛因及咖啡因成分,含海洛��成分检材重0.31克,含咖啡因成分检材重0.55克。被告人文德现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毒品已上缴。被告人文德现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文德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文德现指认赃款、赃物照片;公安机关的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提取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上缴毒品单据、前科材料、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陈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德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德现犯贩卖毒品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文德现贩卖海洛因重0.31克、咖啡因0.55克,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文德现曾因犯罪被多次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2、被告人文德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德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永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