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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彬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巧梅、薛治礼与大地财险渭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巧梅,薛治礼,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彬执字第00144号申请人李巧梅,女。申请人薛治礼,男。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渭南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解放路新华图书大厦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632250-5。负责人雷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巧梅、薛治礼与被执行人大地财险渭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彬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判决书和执行申请书,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地财险渭南支公司给付申请人李巧梅、薛治礼案件执行款92707.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大地财险渭南支公司已经自觉履行了全部案款,申请人李巧梅、薛治礼已于2014年2月21日领取了上述款项。执行费1291元免缴。本案执行完毕。另查明,本院(2013)彬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申请人李巧梅、薛治礼应返还赵小强多垫付的费用60051元,已经自觉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云审判员  王 铮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军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