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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执行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王泽斌与张纯开、黄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斌,张纯开,黄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罗执行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王泽斌,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黄发平,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纯开,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黄榕强,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王泽斌与被执行人张纯开、黄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罗民初字第6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纯开、黄榕强结欠申请执行人王泽斌借款21262.2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29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经本院多次通知,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黄榕强在福建省罗源县某乡政府工作,月工资收入为345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榕强每月工资收入1500元,直至还清欠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剑辉执行员  林 勇执行员  郑立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