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商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3
案件名称
刘清华与重庆市合川区海丰船务有限公司、杨德万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华,重庆市合川区海丰船务有限公司,杨德万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商字第00131号原告:刘清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海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何昌树。被告:杨德万。原告刘清华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海丰船务有限公司、被告杨德万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龚文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华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海丰船务有限公司、被告杨德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清华负担。审判员 龚文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