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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海法商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3

案件名称

刘清华与重庆市合川区海丰船务有限公司、杨德万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华,重庆市合川区海丰船务有限公司,杨德万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商字第00131号原告:刘清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海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何昌树。被告:杨德万。原告刘清华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海丰船务有限公司、被告杨德万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龚文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华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海丰船务有限公司、被告杨德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清华负担。审判员  龚文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