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乳法桥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乳法桥民初字第13号原告赵某某,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瑶族。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张某某自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卫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远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