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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乳法桥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乳法桥民初字第13号原告赵某某,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瑶族。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张某某自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卫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远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