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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5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重庆枫叶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馥饴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枫叶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馥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5434号原告重庆枫叶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南华街719、721号,代码76265395-6。法定代表人谭帮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倩,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市馥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飞马村7组,组织机构代码58429754-8。法定代表人张永德,经理。原告重庆枫叶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枫叶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馥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馥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庹昌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童先华、唐云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枫叶公司委托代理人温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馥饴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枫叶公司诉称:自2011年8月开始,我公司陆续向被告馥饴公司供货,至2012年2月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馥饴公司欠我公司货款155944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在2012年5月底付清货款,但期满后,被告馥饴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只在2012年6月向我公司支付了20000元,此后未再付款,现尚欠我公司货款135944元,要求被告馥饴公司偿还。被告馥饴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7日前,原告枫叶公司向被告馥饴公司供给糕点原材料。2012年2月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馥饴公司欠原告枫叶公司货款155944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在2012年2月底付一半、5月底付清。2012年6月12日,被告馥饴公司向原告枫叶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欠原告馥饴公司的货款155944元,于2012年6月16日前付20000元、2012年9月30日前付35944元、2012年10月25日前付100000元。2012年6月,被告馥饴公司向原告枫叶公司支付了货款20000元,此后未再付款,现尚欠原告枫叶公司货款13594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枫叶公司的陈述、欠条、承诺书等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枫叶公司举示的证据,被告馥饴公司尚欠原告枫叶公司货款135944元的事实成立,被告馥饴公司未在承诺期内付款,原告枫叶公司现要求被告馥饴公司偿付货款135944元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馥饴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重庆市馥饴食品有限公司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付重庆枫叶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59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18元,公告费700元,共计3718元由重庆市馥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庹昌文人民陪审员  童先华人民陪审员  唐云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