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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伍广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广林,陈福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454号申请人伍广林。被执行人陈福洲。申请人伍广林与被执行人陈福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金民调初字第0821号民事调解书:陈福洲欠伍广林肥料、农药款48124元及利息306元,陈福洲自愿于201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伍广林48124元,余款伍广林表示放弃。案件受理费505.5元,由陈福洲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义务人陈福洲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伍广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0000元,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调初字第08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斌执行员 相咸泉执行员 粘 铭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