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唐新梅与宋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新梅,宋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130号原告唐新梅。被告宋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新梅与被告宋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新梅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新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新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9元,由原告唐新梅负担。审判员 万十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 丹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