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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唐新梅与宋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新梅,宋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130号原告唐新梅。被告宋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新梅与被告宋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新梅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新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新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9元,由原告唐新梅负担。审判员  万十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 丹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