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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东顺与汶上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顺,汶上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嘉行初字第3号原告刘东顺,工人。委托代理人赵灿罗,汶上县次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汶上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汶上县英雄路**号。法定代表人宋世民,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恩珍,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东顺不服被告汶上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局劳动行政给付一案,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要求被告支付工资补差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顺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东顺负担。审 判 长  高中谦审 判 员  贾顺启代理审判员  王继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洪春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