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邗民初字第0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徐春与扬州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扬州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邗民初字第0278号原告徐春。委托代理人徐敦海,男,汉族,1964年10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丁学志,男,汉族,1964年5月16日生。被告扬州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玉萧路9号公建楼1幢4层。法定代表人邵士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华娣,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与被告扬州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春承担审判员 郭新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苏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