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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法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欣雅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西自治州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付欣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法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双喜。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付欣雅,女,33岁,土家族。湘西自治州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付欣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3)永民初字第119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确定标的为15000元,在执行中,已执行被执行人付欣雅银行存款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永民初字第1198-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长顺审判员  覃文敏审判员  唐超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飞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