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辰民一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2013)辰民一初字第579号 瞿某某与刘某某 离婚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辰民一初字第579号原告瞿某某,女,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长田湾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长田湾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瞿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某丽人民陪审员 方 某人民陪审员 周某贵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米 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