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秀华与刘国祥、孙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华,刘国祥,孙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55号原告王秀华,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国祥,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孙艳杰,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华起诉被告刘国祥、孙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华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00由原告王秀华承担。审判员 赵晶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