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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执字第285-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福乾与张贵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乾,张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中执字第285-2号申请执行人李福乾。被执行人张贵强。本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贵强至今仍未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张贵强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号房产(房产证号:××)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