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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0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王爱云与石岩磊,石海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云,石岩磊,石海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064号原告王爱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晓青(受王爱云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加龙(受王爱云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岩磊,男,汉族。被告石海东,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云诉被告石岩磊、石海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爱云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树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