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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黎某某,女,汉族。委托��理人谭中杰、谈中兴,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高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