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社兴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程全有诉王付林、李付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全有,王付林,李付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社兴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程全有,男,63岁。委托代理人苏晓平,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付林(又名王林),男,63岁,系包工头。被告李付有,男,50岁,系房主。委托代理人荀明山,男,6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全有与被告王付林、被告李付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詹兴合代理审判员 宋 春人民陪审员 张德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