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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行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威县人民政府、崔立成与李柱存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县人民政府,崔立成,李柱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邢行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威县东街28号。组织机构代码:00022618-1。法定代表人安庆杰,男,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郭渭华,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崔立成。委托代理人王利龙,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柱存。委托代理人郭成军,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李柱存长子。委托代理人孙福江,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威县人民政府、崔立成与被上诉人李柱存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上诉人威县人民政府、崔立成以已与被上诉人李柱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威县人民政府、崔立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威县人民政府、崔立成撤回上诉;二、南和县人民法院(2013)南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不再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威县人民政府、崔立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爱群审判员  王怀栋审判员  邢向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