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民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东丰顺达汽车经销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吕某某、丁某某、李某票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东丰顺达汽车经销维修有限公司,吕某,吕某某,丁某某,李某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民初字第64-1号原告商丘市东丰顺达汽车经销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俊伟,董事长。被告吕某,女,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被告吕某某,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丁某某,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9年6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东丰顺达汽车经销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吕某某、丁某某、李某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东丰顺达汽车经销维修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东丰顺达汽车经销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东丰顺达汽车经销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6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00元,由商丘市东丰顺达汽车经销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振江审 判 员 武 静人民陪审员 周恩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盛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