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法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候桂霞与鞠凤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桂霞,鞠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法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候桂霞,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鞠凤玲,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XX镇XX村。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依据已生效的(2013)通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候桂霞申请执行鞠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鞠凤玲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通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郎天蓉审判员 尚立军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邴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