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行监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亚杰政府信息公开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4)二中行监字第13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亚杰,女,1967年5月19日出生。张亚杰诉北京市房山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本院。(2013)二中行终字第1148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区审计局接到张亚杰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鉴于张亚杰所提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因涉及个人隐私,经书面征求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张亚杰对其申请出于特殊需要也未做合理说明,故房山区审计局在对张亚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区分处理后,所作向张亚杰公开“房审基报(2009)20号关于2009年度轨道交通房山线拆迁工程资金跟踪审计”的正文以及不公开相关附件内容的行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张亚杰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你的请求。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