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郫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四川金威实业有限公司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郫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建与被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威实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本院(2012)成仲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金威实业有限公司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建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2)成仲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谦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