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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赵洪然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洪然(绰号“山东”),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武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洪然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洪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洪然于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间,伙同他人盗窃轿车、越野车8辆,总价值47934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洪然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洪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1年5月21日3时许,被告人赵洪然伙同韦某(另案处理)来到南宁市青秀区金花路3号建设管理大厦前的马路附近,将黄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海南马自达323轿车盗走。后赵洪然将车卖给梁某(已判刑)。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2000元。破案后涉案车辆已扣押并发还失主。2、2011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洪然伙同潘某(已判刑)到南宁华侨投资区侨光路御景茗苑A区前盗得李某的一辆银色现代途胜越野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30200元。3、2012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赵洪然伙同潘某到南宁华侨投资区侨兴路19号门前人行道上,将叶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银色东风景逸牌轿车盗走,并一直使用。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0200元。破案后涉案车辆已扣押并发还失主。4、2012年1月某日凌晨,被告人赵洪然伙同潘某到武鸣县城西灵源村财富大道5号楼附近,盗窃一辆白色海南马自达323轿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3680元。破案后涉案车辆已扣押并发还失主。5、2012年5月14日凌晨3、4时许,被告人赵洪然伙同潘某,在赵洪然租住的武鸣县城厢镇万隆国际小区1区内,将练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长城哈佛牌越野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2760元。6、2012年5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洪然伙同潘某、谢某(已判刑)到武鸣县城西财富大道5号楼附近,将张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墨绿色丰田牌佳美轿车盗走。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7800元。破案后涉案车辆已扣押并发还失主。7、2012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洪然伙同潘某、谢某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香榭丽小区后门的马路边,将莫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宝蓝色海南马自达323轿车盗走。2012年6月20日潘某和谢某驾驶该车在武鸣县东鸣路阿里山茶馆前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9600元。破案后涉案车辆已扣押并发还失主。8、2013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洪然伙同韦某在武鸣县风情街附近路边,由韦某负责望风,赵洪然实施盗窃,盗得一辆银灰色海南马自达323型轿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2500元。破案后涉案车辆已扣押并发还失主覃某。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涉案车辆已扣押并发还失主情况。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以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及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3、证人潘某、谢某、韦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洪然作案的事实。4、被害人覃某、杨某、叶某、李某、练某、张某、莫某的陈述,证实被盗车辆的事实。5、被告人赵洪然的供述,证实了其盗窃车辆的事实。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的辨认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洪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被告人赵洪然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法庭上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洪然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洪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洪然退赔被害人李某被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130200元、退赔被害人练某被盗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1227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亚军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人民陪审员  吴庆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