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商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农民,1973年5月21日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某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2)商民初第333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淑均执行员  赵 耀执行员  陈启兵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