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黄美香与李佳伦与海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伦,黄美香,海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李佳伦。被执行人黄美香。被执行人海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佳伦与被执行人黄美香、海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二项的内容:限被告黄美香、海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海口市琼山金盘坡开发区汇宇金城5号楼第7层05房(房产证号:琼山府城忠介公房字第9700**号)及第15层01、02、03、04房(房产证号:琼山府城忠介公房字第9700**号)以及第15层05、06、07房(房产证号:琼山府城忠介公房字第9700**号)过户至原告李佳伦名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依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执字第101-1号民事裁定书及我院(2001)新法执字第299-2号民事裁定书所取得的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金盘坡开发区汇宇金城5号楼第7层05房(房产证号:琼山府城忠介公房字第9700**号)及第15层01、02、03、04房(房产证号:琼山府城忠介公房字第9700**号)以及第15层05、06、07房(房产证号:琼山府城忠介公房字第9700**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佳伦(身份证号:43070XXX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运坤审 判 员 蒙 江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邝道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