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原告连亚娟诉被告卢少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亚娟,卢少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任民初字第55号原告连亚娟,女,1985年3月7日出生。被告卢少坤,男,1988年4月3日出生。原告连亚娟诉被告卢少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亚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少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亚娟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9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时常为生活琐事吵架,且被告总是无故离家出走,2013年8月被告离家至今杳无音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陪嫁品(详见清单)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卢少坤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5月9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登记证书、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建立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本案原告连亚娟与被告卢少坤虽结婚时间较短,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建立了夫妻感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未提出充分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原、被告诉争的其他纠纷不予评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连亚娟要求与被告卢少坤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连亚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