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执民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罗世江与李歉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罗世江,李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三执民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罗世江,农民。被执行人李歉军,农民。申请执行人罗世江与被执行人李歉军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台三健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台三执民字第2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明湄审判员 卢兆军审判员 章以良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