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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全火旺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用)(深05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全火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委托代理人姚雅菊,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全火旺。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又不起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Z001035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的条件。本案中,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1035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人为全火旺,但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没有提供全火旺有效的身份信息,经本院要求仍不能补正,故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Z001035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小妮审判员  王惠奕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素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