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复执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金荣与连云港吉连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荣连云港吉连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复执字第0089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荣连云港吉连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依据:(2012)连开劳人仲案字第107号民事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王金荣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吉连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连开劳人仲案字第10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巨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