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郑荣与邱文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荣,邱文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5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荣,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文新,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再审申请人郑荣因与被申请人邱文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郑荣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郑荣在一审中提供了“建房合约”,证明邱文新的房屋系郑荣所建,邱文新声称郑荣未全部完工,收尾工程其找了别人施工,因此,法庭应责令邱文新提供上述主张的证据并提供其支付其他施工人工程款数额的证据,否则,只能推定全部工程系��荣所做。但二审却让郑荣提供所做工程量的证据,二审判决理由明显于理于法皆有不通。二、二审法庭推卸法院应履行的裁判职责。本案二审应对总工程量按“建房合约”的约定进行评估,减除邱文新主张的另找人施工的工程量(款)及邱文新己支付给郑荣的工程款,剩下的便是其尚欠郑荣的工程款。并不存在证据不足,无法裁决的问题。二审法院收了郑荣近万余元诉讼费,却拒绝实体裁决,一推了之,岂非失职!而郑荣为邱文新建了五层楼房,垫付了工人工资,二审不判邱文新依约支付工程款,致邱文新不当得利,岂非有失公正!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的规定,��院仅对郑荣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进行审查。经查,郑荣申请再审的理由,其在上诉时基本上已经提出过,二审判决依据相关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依法作出判决,合理合法,且理由论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在判后答疑中也对郑荣的问题进行了阐释。郑荣对二审判决提出异议,但是未能提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的结果,故本院不予调处。综上,再审申请人郑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庄幼英代理审判员 杨 洪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