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赵明芬与徐欣合同纠纷一案的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芬,徐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赵明芬,女,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大专文化,系咸阳凯迪西北橡胶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徐欣,男,汉族,陕西省武功县人,大专文化,系咸阳凯迪西北橡胶有限公司职工。赵明芬与徐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徐欣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赵明芬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徐欣承担。本案执行费8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0830号民事判决书,(2014)秦执字第0006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