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孔德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德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黑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743号原告天津万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元广,该公司职工。被告孔德俊。原告天津万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德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万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