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瓯执行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启荣与被执行人李启怒人身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启荣,李启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魏启荣,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顺阳乡江墩村石州32号。被执行人李启怒,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顺阳乡江墩村石州2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启荣与被执行人李启怒人身权纠纷案中,对被执行人李启怒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李启怒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执行字第13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杨毅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