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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瓯执行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启荣与被执行人李启怒人身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启荣,李启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魏启荣,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顺阳乡江墩村石州32号。被执行人李启怒,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顺阳乡江墩村石州2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启荣与被执行人李启怒人身权纠纷案中,对被执行人李启怒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李启怒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执行字第13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杨毅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