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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豫商初字第0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宿迁市玖玖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玖玖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江苏省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豫商初字第0273号原告宿迁市玖玖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南路98号。法定代表人钱兆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咏江、孟浩永,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昆仑山路。法定代表人朱永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泰山路1号锦绣江南小区。法定代表人石敏,该行行长。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良辉、肖尔和,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玖玖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玖药品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资产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玖玖药品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玖玖药品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玖玖药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玖玖药品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月梅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人民陪审员  陈立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