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胡荣爱与胡荣军不当得利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荣爱,胡荣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胡荣爱,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申请人胡荣军,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申请人胡荣爱因与被申请人胡荣军不当得利纠纷,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胡荣军在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的存款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荣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胡荣军在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茅支行卡号的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新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