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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覃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英芬、韦莹、韦桦与被执行人周任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英芬,韦莹,韦桦,周任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覃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林英芬。申请执行人韦莹。申请执行人韦桦。被执行人周任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英芬、韦莹、韦桦与被执行人周任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4)覃执字第1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吴 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丽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