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覃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英芬、韦莹、韦桦与被执行人周任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英芬,韦莹,韦桦,周任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覃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林英芬。申请执行人韦莹。申请执行人韦桦。被执行人周任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英芬、韦莹、韦桦与被执行人周任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4)覃执字第1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吴 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丽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