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懿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吴懿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1100号(小额诉讼案件)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负责人马永平。住所地上海市裕德路XXX号三楼。委托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懿,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被告吴懿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电信费用共计人民币3304.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711.70元,共计人民币5016.4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以双方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沈 京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裕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