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民初字第002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2014)府民初字第00240-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0240-1号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告孙某,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府谷县府谷镇。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府民初字第002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积极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孙某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人民西路育才巷工业品公司家属房(产权证号1588**)住房一套及该房屋附带车库一个的查封措施予以解除。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