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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刑一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孙衍祥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衍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刑一终字第9号原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衍祥,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族,××文化,农民。2013年3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辩护人宋洪波,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衍祥故意杀人一案,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衍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孙衍祥与刘某系隔墙邻居,孙衍祥因怀疑刘某经常在其房前屋后投放垃圾等物品,故对刘某怀恨在心。2013年3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孙衍祥再次发现其大门口存有垃圾后,遂与在家门外的刘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吵骂,后被告人用木棍将刘某打伤。刘某回家后继续隔墙对孙衍祥进行辱骂,被告人即产生杀死刘某的念头,遂手持两把斧头闯入刘某家中,先与刘某之子孙希涛发生冲突,随后又用斧头朝刘某头部砍击,在其欲继续使用斧头砍刘某时,被孙希涛、孙衍清等人制止,故意杀人未遂。经鉴定,刘某左头顶部损伤构成重伤。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衍祥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的家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已交付,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年龄及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事发后,他人报警,公安民警到被告人家中将被告人传讯归案;(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作案用斧头被扣押并经辨认为作案工具。2、证人证言(1)孙某证实,孙衍祥为扔垃圾一事同其母刘某争吵过几次,2013年3月22日7时许,妻子王某听到外面有打架的,将其叫醒。其到屋门口时,看到孙衍祥用斧头将其家大门劈开后闯入家中,孙衍祥先用斧头朝其身上砍,其躲过后与孙衍祥厮打在一起,其倒地后,孙衍祥又用斧头朝其母刘某的头部砍了一下,将其母砍倒在地。其与邻居孙衍清等人将孙衍祥的斧头夺下,后孙衍清及孙衍祥的妻子将孙衍祥弄回家。(2)王某证实,2013年3月22日7时许,其在家中做饭,看见婆婆从大门外回家,边关门边说“刘成”(被告人孙衍祥的乳名)打她。其见婆婆额头出血,遂将丈夫喊醒,紧接着孙衍祥把其家大门砍破进入家中,孙衍祥一手拿着一把斧头,说了不想活了之类的话。孙衍祥先用斧头朝其丈夫身上砍,被其丈夫拦住,后孙衍祥用斧头朝婆婆婆的头部砍了一斧头,把婆婆砍倒。(3)周某证实,2013年3月22日7时许,其看到丈夫孙衍祥拿着两把斧头在邻居孙希涛家门口,孙衍祥用小斧头砍孙希涛家大门,到孙希涛家中后,孙衍祥和刘某吵吵了几句,接着和孙希涛厮打起来,后用小斧头朝刘某的头部砍了一下,其与孙衍清将孙衍祥弄回家。孙衍祥情绪一直比较激动,说要弄死孙希涛家,还说不想活了,当日就是他自己的祭日之类的话。(4)孙某证实,2013年3月22日7时许,妻子丁桂芳将其叫醒,说孙衍祥在砍孙希涛家大门,其到孙希涛家中后,看到刘某坐在地上,头上流血,孙希涛和妻子在夺孙衍祥手中的斧头,其将孙衍祥抱住后,孙希涛将斧头夺下,孙衍祥又从南屋边拿起一把大斧头,接着又被孙希涛夺下,其抱着孙衍祥到孙希涛的大门外,与孙衍祥的妻子一起将孙衍祥弄回家。孙衍祥平时很正常,打架时像疯了一样,嘴里说着不想活了的话。(5)丁某证实,2013年3月22日六七点钟,其与刘某在门外说话,孙衍祥从家中跑出来与刘某吵吵,说刘某欺负人,然后孙衍祥又回家拿了一根棍子出来,其接着回家了。其回家后,听到孙衍祥在砸孙希涛家大门,后来孙希涛的妻子隔墙呼救,丈夫孙衍清被其喊醒后去了孙希涛家。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3年3月22日7时许,其与邻居孙衍清的妻子在门外说话,孙衍祥从家中拿着一根木棍出来朝其额头打了一棍,嘴里说着不想活了的话。其跑回家中关上门,孙衍祥接着过去用斧头砍大门,孙衍祥进入其家中后,用斧头将其头部砍伤的事实经过。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到孙某家中故意杀人作案的现场状况。5、鉴定意见(1)安丘市公安局伤情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左头顶部损伤致使左侧额顶部硬膜外血肿,颅内积气,左侧额顶顶骨骨折在院内行扩创游离骨块摘除术术中见左顶部创口深至脑组织,硬脑膜横行裂伤,其左头顶部损伤属重伤。(2)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孙衍祥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正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因邻居孙希涛的母亲刘某经常其门口放垃圾,在其家屋后放烧纸。刘某不承认,其一直积攒着怒火。2013年3月22日7早上,其从家中出来后,看到大门外有一些垃圾,因刘某不承认投放,便与刘某发生争执,其先用木棍打击刘某头部,在产生杀死刘某的念头后,持斧头闯入孙希涛家中,用斧头砍击刘某头部,后被他人制止的事实经过。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衍祥无视国法,因琐事而生杀人恶念,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因被他人制止而未得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刑罚。被告人关于其用斧头砍被害人是为了吓唬被害人,没有想杀害被害人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均与查明事实不符,均不予采信。被告人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且系犯罪未遂,其家人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衍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衍祥不服,上诉理由:其受到被害人的谩骂刺激后,精神病发作而导致犯罪发生,其虽然说疯话杀人,但其主观上不能表达其真实意志,故其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扔垃圾,并谩骂的行为直接刺激其精神病发作,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有过错;本案起因为邻里纠纷,且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请求判处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上诉理由。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孙衍祥因琐事而生杀人恶念,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因被他人制止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应依法惩处。关于上诉人和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手持斧头破门进入被害人家内,情绪激烈并说“不想活了”之类的话,持斧头砍击被害人头部致重伤,再次砍击时被他人夺下斧头而制止;且上诉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正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从上述事实、情节等分析,能够认定上诉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因被他人阻止而未得逞,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和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有过错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与被害人因倒垃圾发生争执后,上诉人先用木棍打击被害人头部,后又持斧头闯入被害人家中砍击其头部;从本案发生过程看,被害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和辩护人所提本案起因为邻里纠纷,且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请求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已赔偿并取得了谅解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且一审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但本案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法定条件,对请求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信审 判 员  冉青松代理审判员  马军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燚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