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终字第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向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向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1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号庄胜广场办公楼第一座16楼。法定代表人周建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英,女,1958年3月13日出生,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向阳,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玉柱,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6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超英、张向阳之委托代理人袁玉柱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庄胜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768元,由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384元,由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馨代理审判员 李俊晔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