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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29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时广与被执行人赵娟娟、杨洪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广,赵娟娟、杨洪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917-2号申请执行人时广。被执行人赵娟娟、杨洪香。申请执行人时广与被执行人赵娟娟、杨洪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628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5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洪香银行工资账户。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元、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29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王维军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仕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