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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中商终字第0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廖琦,李爱娟,金湖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金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廖琦,李爱娟,金湖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中商终字第0278号原告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西路22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戴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会联、尚国先,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经济开发区宁淮东线西侧、神化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廖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廖琦。被告李爱娟。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宝国,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湖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建设路33号。法定代表人王雪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银信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公司)、廖琦、李爱娟、金湖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银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国先,被告金博公司、廖琦、李爱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宝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有资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银信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银信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125元,减半收取12562.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62.5元,由原告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华 林审 判 员  吴书萍人民陪审员  张志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