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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当太民一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汤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当太民一初字第00010号原告:汤某某,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汤志娟,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长江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费长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玉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