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苏海勤与罗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海勤,罗秩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3号原告苏海勤,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方新华,广东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秩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海勤诉被告罗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海勤请求撤回对被告罗秩生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海勤撤回对被告罗秩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海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燕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泽华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