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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淄民三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山东鲁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兆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鲁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孙兆军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三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鲁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敦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兆军,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孙即亮,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淄博博山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山东鲁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兆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鲁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鲁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山东鲁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桂欣代理审判员  史玉芬代理审判员  史华振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