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胡俊峰与宋执海、孙继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22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峰,宋执海,孙继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胡俊峰,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执海,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继宏,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执海、孙继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小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