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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刑执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昕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昕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2236号罪犯陈昕,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作出(2009)浙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4年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学习认真,成绩优秀,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昕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昕准予减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杨宏林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