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永新与北京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新,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1904号原告张永新,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注册号110000410198316法定代表人崔峻岗,经理。委托代理人于震龙,男,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原告张永新与被告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峥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新与被告速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震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永新诉称,2013年7月3日9时1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大运村西路北航西门,速运公司送货员李计培驾驶电动车由西向北行驶,与由北向南驾驶电动车的我接触,造成车辆损坏,我人身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计培负全部责任。现起诉要求速运公司赔偿我误工费36000元、营养费2600元、护理费3000元、车辆修理费180元,并承担诉讼费。速运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承认李计培的职务行为,同意承担合理合法的赔偿责任。但认为张永新主张的诉讼请求过高,且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日9时1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大运村西路北航西门,速运公司职员李计培驾驶电动车由西向北行驶,适有张永新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两车接触,造成车辆损坏,张永新人身受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认定李计培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永新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急诊诊断治疗,主要诊断:左桡骨小头骨骨折,该院建议其休息4个月。张永新主张营养费,提供了食品费票据,未提供医院建议其加强营养的医嘱。张永新按照每月8000元标准主张4个月15天的误工费,称与弟弟张卫建共同经营北京西南郊天硕水产经营部,提供了:1、经营者名称为张卫建、名称为北京西南郊天硕水产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北京西南郊天硕水产经营部于2014年1月13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我经营部职工张永新月收入8000元,从2013年7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至2013年11月8日未上班,单位扣发此期间工资,并扣发年终奖10000元;3、张永新的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张永新未提供其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张永新按照每天100元标准主张1个月的护理费,并称由其爱人田翠红护理,但未提供医院护理医嘱、护理人员误工损失证明。张永新主张财产损失费,称事故造成其电动车损坏,提供了北京海淀知春路20号张记修车摊于2013年7月18日开具的金额为180元的修理费收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事故认定书、急诊病历、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车辆修理费票据、营业执照、单位证明、食品费票据、银行明细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经认定李计培负全部责任,故对张永新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李计培承担赔偿责任。李计培系为速运公司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故速运公司应对李计培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张永新的合理损失。现张永新主张的车辆修理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张永新主张的误工费过高,未提供其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故本院参照纳税起征点酌情判定;张永新主张营养费,虽未提供医院建议其加强营养的医嘱,但考虑其伤情确需加强营养,故本院酌情判定;张永新主张护理费,虽未提供医院护理医嘱、护理人员劳动合同及误工损失证明,但本院考虑其伤情并参照本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酌情支持其一个月。经核实,张永新主张的合理损失为: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14000元、护理费2400元、财产损失费18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永新营养费一千五百元、误工费一万四千元、护理费二千四百元、财产损失费一百八十元,以上共计一万八千零八十元;二、驳回张永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二元,由张永新负担二百三十九元,已交纳;由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八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峥嵘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 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