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江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三权、尹自国诉被告四川省康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权,尹自国,四川省康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江民初字第431号原告:李三权。原告:尹自国。被告:四川省康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力。本院受理原告李三权、尹自国诉被告四川省康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李三权、尹自国于2014年2月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三权、尹自国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康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请,其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权、尹自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李三权、尹自国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