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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初字第0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庄波与彭增明,马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波,彭增明,马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0128号原告庄波。被告彭增明。被告马翠兰。原告庄波诉被告彭增明、马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16日,彭增明以在华冲开发小区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3%。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约定的借款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彭增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庄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大艳 微信公众号“”